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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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白城师范学院章程》(修订稿)的公告

2024-03-21 14:34:34   浏览:

   根据2024年3月15日吉林省教育厅关于核准《白城师范学院章程(修订稿)》的批复(吉教发[2024]1号),我校章程已经吉林省教育厅核准通过。按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章程予以公布。

白城师范学院章程

2024315日吉林省教育厅核准通过)

 

 

白城师范学院始建于1958年,前身为白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0年,原隶属于国家林业局的白城林业机械化学校并入。2002年,升格为普通本科院校,是一所以教师教育、基础文理学科和工科为主的应用型学校。

学校秉承“扎根的教育”的教育理念,“立足做强教师教育、立足做特非师教育、立足服务地方发展”的办学理念,以“学校处处体现勤字;学校一切彰显公平之心、正义之心;全体师生向上、向善、向美;全体师生员工厚德为人、端正为事、扎实为学、仁爱为师”的“一勤二心三向四为”为文化价值理念,坚持立足西部、艰苦创业、改革创新的优良传统,坚持求真务实、追求卓越的踏实作风,坚持师范教育与非师范教育协调发展的办学模式,以建设吉林西部一流人才培育基地为己任,致力于为基础教育和区域发展培养合格师资和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创建师范文化彰显、应用特色鲜明、育人质量过硬、区域贡献突出的高水平师范性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白城师范学院,简称白师。英译名Baicheng Normal University,简称为BCN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吉林省白城市中兴西大路57号。

学校网址:https://www.bcnu.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由吉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吉林省教育厅,属事业单位,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白城师范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定位

第七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责任。

第八条  学校发展目标定位:成为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协同合作、互利共赢的高水平师范性应用型大学。

第九条  学校类型定位: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十条  办学层次定位:以本科教育为主体,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培养目标定位:为基础教育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心有所爱、智有所养、能有所专、才有所长、创有所为的学以致用、知行合一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十二条  服务面向定位:面向行业,对接产业,立足地方,服务全国。

第十三条  学科专业定位:学科涵盖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9个学科门类,做强做精教师教育,做特做专非师教育,重点扶持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学科专业,提升学科专业建设水平。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位。

第十五条  学校紧紧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对人才的需求,面向行业、对接产业,分步实施以专业增设、改造、停招、撤销为手段的专业动态调整,提高专业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依存度和共享度。

第十六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积极推进学分制和弹性学制。以“通识成人、专业成才”为目标,构建更具特色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深化产教融合,加强协同育人。

第三章  治理结构与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白城师范学院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白城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学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吉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学校党委和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学校常委会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委全体会议的决议,主持党委经常性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党委全面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的领导。

学校党委加强学校基层学院党组织的建设,学校基层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学院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健全基层学院党组织职责和院系议事决策制度。基层学院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党政联席会议是基层学院党组织的基本决策机制和工作方式,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基层学院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基层学院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学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三)坚持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学校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学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校纪委的领导。接受和实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向学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学校党委进行监督。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视具体情况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党委书记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

(二)主持制定并实施党委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并落实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计划、规划等;

(三)召集并主持召开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

(四)负责落实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担负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及人才培养等工作;

(六)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的规划、组织、实施、落实负领导责任;

(七)抓好党委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履行抓基层党组织建设职责,指导督促检查基层学院党组织会议制度的贯彻落实;

(九)代表学校党委向党员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十)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好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长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人才工程计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具体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年度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等,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五)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建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中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结构。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两级组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设置为不低于2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委员中要有4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代表。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由校长聘任。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各学院成立学术分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所在单位分委员会的委员,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学院院长或该学科领域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组成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确定分委员会委员时,应在全校范围内考虑与本学院学科、专业相关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术分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一般应为511人的单数,其委员每届任期为4年。

学校学术委员会履行或授权相关专门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处理学校、学术管理部门提交审议或评价的学术事项,以及按国家或学校规定应当审议、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二)受学校委托,对科研项目与成果的评审、职称评聘中的学术问题进行评价和咨询;

(三)学校学术人才的引进、推荐与选拔,原则上应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再提交学校审定;

(四)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学术失范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受学校委托对涉及学术事务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和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并根据需要在各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确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产生办法、会议制度、议事规则等内容。

学校、学院两级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两级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 1/3 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工作会议;经校长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学校、学院两级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校、学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学校专门委员会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 1/3 以上与会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学校、学院两级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相关决议可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需要表决的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校、学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做出的重要决定原则上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学校、学院两级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学校、学院两级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内容,设立旁听席,邀请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列席旁听。

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校、学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学校、学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性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或专题组,处理相关业务或学术问题。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士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委员会是学位评定、授予、撤销和争议处理的权力机构。

学士学位委员会由知名学者、相关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由校长担任。依法负责学位授予办法制定,学位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争议的裁定等事项。

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由校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主管科研的副校长、教学、科研、学生工作、招生就业工作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领导、教授组成;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期三年;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名,地点设在教务处;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成员人选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负责制定学士学位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审查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审查因未达到授予条件而未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研究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白城师范学院学士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学士学位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到两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由主任委员决定临时召集会议。

学士学位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学士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学士学位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其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学士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交书面意见。

学士学位委员会会议议程,需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提出,交学士学位委员会会议决定。

三名以上学士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学士学位委员会提出有关学位工作的议项,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提交学士学位委员会会议讨论,必要时可以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学士学位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前由学士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士学位办公室”)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学士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

学士学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形成,应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决议由学士学位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列入会议议程的讨论事项,在讨论中遇有重大争议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经学士学位委员会会议同意,可暂不作决定,授权主任委员会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决定,或将会商后的意见提交下次学士学位委员会会议决定。

学士学位委员会休会期间,可以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办公室主任会议对日常重要的学士学位工作作出决定。

学士学位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办公室会议的各项决定,由学士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学士学位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向学士学位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学士学位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办学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白城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为学校实现办学目标发挥积极作用。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

学校各基层单位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对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教职工对基层单位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二级教代会应贯彻学校教代会的决议和文件,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监督和指导。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教代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且与学校有聘用关系的教职工(以下简称“学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一般由学校所属各基层单位按规定的比例从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始得当选。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民主党派成员等应在代表中占适当比例。

教代会主要组织形式是全体代表会议、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

教代会每届任期5年,按期换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大会实到代表超过应到代表的2/3,会议方为有效。大会的表决、选举必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

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学校领导、党政部门和工会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教代会召开的筹备方案,报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实施。

大会主席团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各代表团团长和教师代表。

每次全体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相关问题,由执委会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所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需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学生会组织的重要制度,是学生在学校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体现学生会组织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基础和保证。学生会组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应向学校党委和吉林省学联组织请示,经批准同意后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成立常任代表会议,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常设机构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日常执行功能。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

学生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或者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学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大会主席团一般由各代表团负责人、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组负责人及各方面的代表组成。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选举结果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吉林省学联组织备案。

常任代表经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常设机构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决议以应到会常任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在学校规定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和文化传承等活动,学校本着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稳定的党建工作保障机制,将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统一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坚持统筹安排。加强对学校党校、党员活动室等阵地的建设和投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教学科研、行政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能。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学报编辑部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学校独立设置的研究基地、研究中心,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职责。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团组织,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和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和学生申诉。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依法实行合同制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实行聘任制度,并对以上人员定期进行考核,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的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奖惩制度,对优秀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进行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薪资待遇。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采取多种用人方式。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第五十条  学校党委把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学校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统筹协调、单位(部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形成师德师风建设合力。

学校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坚持多主体多元化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全面客观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发挥师德考核对教师行为的约束和提醒作用,及时将考核发现的问题向教师反馈,并采取针对性举措帮助教师提高认识、加强整改。强化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同时各项评奖评优、评职晋级工作中师德评价属于首要、必经环节,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导师遴选、高层次人才推荐、科研项目申报等工作中开展师德评价,师德评价不合格者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取消在教师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科研和人才项目申请等方面的资格。

第五十一条  学校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五章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可以根据申诉流程进行申诉。学生收到处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书后,对申诉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说清申诉受理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作出不予受理答复;未说清申诉受理条件和要求的,需重新提交申诉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复查,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变更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书面送达申诉人或原处理机构,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六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服务,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理想远大信念坚定、刻苦学习锐意创新、敢于斗争善于斗争、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崇德向善严守纪律的学生可授予“五好学生”等荣誉称号;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学习成绩优异、表现突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落到实处,结合学校实际,对符合条件的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进行奖助学金资助。

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奖助学金是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出资设立的资助项目,作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资助政策的重要补充,主要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十一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体工作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吉林省振兴发展大局,树立“以学生为本,以市场为导向,全方位全员全程促进就业”工作理念,按照“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稳定就业,提升指导服务水平促进就业,开拓市场顶岗实习带动就业”工作总基调,引导和鼓励学校毕业生主动择业、留省就业和面向基层就业,确保学校毕业生就业率保持稳中有升的态势,推动学校毕业生实现充分就业和高质量就业。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学校与举办者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六十三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二)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三)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国有资产;

(四)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扰;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三)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五)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受侵害,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六)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处理;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权利:

(一)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依据国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着力培养信念执着、品德优良、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三)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职工队伍;

(四)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师生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五)公正评价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及操行,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六)依法实行校务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国际中文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的交流与合作,依法争取社会支持,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节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白城师范学院校友会,校友会按照吉林省民政厅、教育厅相关要求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开展相关活动。

第七十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捐资助学。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依法吸收资金,助力学校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友工作办公室,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保障体系(财务、资产、后勤)

第一节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十三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七十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十五条  学校经费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和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二节

第七十七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七十八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依法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学校依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学校依法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进行及时办理。

第八十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

第三节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校园环境,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庆日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明辨、博学、笃行。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整体为圆形,汉字采用郭体。核心图案为中文“白师”变形字体与“木铎”结合,标注1958为学校建校时间,底部紫色条纹为展开图书的切面形状,寓意书香校园。白色条纹为展翅的丹顶鹤的抽象图形,代表学校地处鹤乡白城,扎根八百里瀚海之地。徽志整体颜色为紫色,为学校标准颜色。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学校名称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徽章为白底红字。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旗是学校独特的标志及象征,整体为长方形,由旗面、校标和中英文校名组成。校名中文字体采用郭体,主体颜色采用学校标准色紫色。

第八十五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715日为校庆日。

第九章

第八十六条  学校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提出建议,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机构,开展章程修订工作。章程修正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报吉林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发布。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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